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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费用指导价实施意见(试行)——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太原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费用指导价实施意见(试行)——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的费用确定活动。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费用(以下简称“咨询费用”)是指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对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咨询费用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优质优价,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费用构成

第五条 咨询费用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直接费用:包括评估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费、调查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印刷费等。
(二)间接费用:包括咨询机构的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
(三)利润:咨询机构合理收益。
(四)税金: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三、收费方式

第六条 咨询费用可采用按评估项目计费、按时间计费或按评估对象投资额比例计费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委托方与咨询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 按评估项目计费时,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性、风险程度、工作量和评估报告的深度要求等因素,由委托方与咨询机构协商确定费用。

第八条 按时间计费时,应根据咨询人员的技术等级、工作时间和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费用。

第九条 按评估对象投资额比例计费时,可参照以下指导性比例范围,由委托方与咨询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比例:

(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费率范围为0.8‰-1.5‰;
(二)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费率范围为0.5‰-0.8‰;
(三)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费率范围为0.3‰-0.5‰;
(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费率范围为0.1‰-0.3‰。

四、指导价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所列为咨询费用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委托方与咨询机构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费用。

第十一条 咨询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咨询机构与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评估内容、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费用金额、支付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委托方;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咨询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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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23:56:00